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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和收益分配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青岛市黄岛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盘活存量土地
明确土地补偿和分配政策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分配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城市规划调整,将土地原用途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纳入储备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补偿和分配政策
按本实施意见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补偿标准分为土地补偿和分配补贴。
(一)土地补偿标准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根据取得方式给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1.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对土地按原用途现评估地价的50%补偿。
2.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对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限评估地价补偿。
(二)土地出让金分配标准
政府将纳入储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根据土地变更后的新规划用途产生的增值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政府补贴。
出让土地,政府补贴=(土地成交价格-计提基金(含国有土地基金、地铁基金、交通基金、农业开发费)-土地补偿费)×50%
划拨土地,政府补贴=(土地成交价格-计提基金(含国有土地基金、地铁基金、交通基金、农业开发费)-土地补偿费)×25%
按照政府补贴方式补偿的,其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由原用地单位限期自行搬迁拆除
三、明确土地补偿运营资金的收支渠道
1.储备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区财政。
2.土地补偿费和出让分成部分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测算。
3.财政部门收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分成部分,避免因延迟支付补偿款造成违约责任。
四、严格土地补偿和分配的运行办理程序
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纳入储备的申请或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纳入储备。
(一)前期审核测算
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拟纳入储备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向区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并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需要向其他部门征询意见的,征询其他部门意见。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情况,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补偿等费用测算。
(二)报批方案实施补偿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待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书》。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及时出让,待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协议约定核算补偿数额。并根据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出让金分成部分。
五、其他需明确的问题
符合按本实施意见补偿的项目,经土地权利人申请,可参照《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管理办法》标准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后纳入储备,但土地补偿不享受奖励政策;补偿款需待收回土地按照新的城市规划用途出让后,从土地出让净中支付补偿款,土地补偿总额不得高于土地净。
土地出让净是指,收回土地范围内可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相关基金和费用。
对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或被认定为“僵尸项目”的土地,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本实施意见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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